孩子抚养费标准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其他情形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如(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离婚纠纷问题在当前社会是非常常见的,离婚纠纷问题的出现大多都是因为抚养权问题导致的,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或者是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不过抚养权的认定是有一定标准的,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抚养权的归属,那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

  在离婚纠纷中,若生育有小孩,双方不能就抚养小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判定小孩由谁抚养的一般标准是:

  (一)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二)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抚养权没有得到的话其实也不必抱有怨言,因为判定的结果是对孩子有利的,能够让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除此之外我们就需要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还获得了探视权,可以定期对孩子进行看望。如果涉及到离婚纠纷抚养权问题的话。

孩子抚养费标准

20余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通知

  多地采取“多生多罚”政策

  在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不少地区都采取了“多生多罚”措施,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地对重婚超生加大处罚力度

  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可发现,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

  按照福建的规定,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其中,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对于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在江苏,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草案送审稿还明确了“生育子女数”是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9月18日至10月17日。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zec@bjfzb.gov.cn。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涉及条款

  第一条

  修改内容

  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涉及条款

  第三条

  修改内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涉及条款

  第五条

  修改内容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涉及条款

  第十七条(增设)

  修改内容

  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条款

  其他

  修改内容

  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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