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法律就在身边

  湖南电视台曾经报道过,有一个农村的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的成绩也很不错,老师经常表扬他,他也很体贴父母,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网吧,“好刺激啊!好好玩啊!”他兴奋地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渐渐地,他跟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向朋友借钱上网,很久都不还。后来他的朋友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给他钱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始是偷同学家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其实法就在我们身边,有许多案例让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前不久,江西一个中学,一个学生在上楼梯时,推倒同学后造成6人死29人重伤的悲惨结局;今年五一节前,陕西一所高级中学的一个高三级学生,因一件小事与班长发生矛盾,竟然对班长连砍数刀致死,离高考仅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学校被迫停课,这严重影响了大批学生的学习生活;在广东今日一线节目中报到过一个花季少女父母去世后,与叔叔和婶婶生活在一起,遭遇家庭暴力被打成重伤。群众报警后,她的叔叔被捕了。这个少女认为自己“害”了叔叔,认为没脸活下去而跳河自尽了……

  同学们,朋友们,让我们一起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50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法律在我们身边

  一件事情都是有一定的界限,如果你做事超过了这条界限,那么你就犯法了。

  正如我前几天看了一个法律故事,上面写了一个13岁的学生有了网瘾,天天去网吧,最后被父母发现了,不再去了。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他看着别的同学去网吧,他就想了一个主意:天天给父母说要上补习班,他们的父母一听感到非常高兴就给他了1000元的补习费。谁知他拿着这钱天天去网吧,连上学都不上了,老师也以为他生病了就没在给家长打电话。半个月过去了,钱也花光了,他不好意思再向父母去要钱,他就在学校门口等着,放学了,他就跟着一位小女孩,到了没人的地方,他赶紧跑了过去搂住女孩的脖子问他要钱,女孩一时下的心惊胆战就把所有的钱都给了他。他就拿着钱又上了网吧。

  期末到了,他的父母没见孩子的成绩单,就跑到了学校,老师说他一直都没有来上学,最后他的父母得知了这个消息愤怒极了,被抢钱的那位小女孩也报警了。男孩被抓走了!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不要上网吧。也不要犯法了,做中国好少年,将来做祖国的栋梁!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法释[]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XX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20号司法解释(本文中简称:《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

  一、法释[]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1、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普通适用性。

  2、《解释》第8条比《民法通则》第121条更合理,有普通适用性。

  3、《解释》生效(XX年5月1日)后,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对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再双重赔偿,即不适用。

  5、对于《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6、对于非民事侵权成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适用。

  二、《解释》具体条文中的适用规则

  1、《解释》第1条、在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范围的同时也就规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

  2、《解释》第3条、第4条扩大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构成《解释》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连带责任。

  3、《解释》第5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实现,对于《解释》第3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不适用。对于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4、《解释》第8条、对于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5、《解释》第9条、第10条、属于雇主对雇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与工伤事故事故赔偿的关系,只要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应当适用。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不适用本条。

  6、《解释》第12条、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适用《解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适用。

  7、《解释》第16条、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范围的,适用本条。

  8、《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解释》第33条、定期金赔偿方式、给付费用,由受诉人民法院确定。

  10、《解释》第35条、将赔偿所依据的计算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确定的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适用方面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1、司法解释之间: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适用的是《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般规定,或与《解释》内容不一致的适用《解释》;3)、在没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个普通与特殊的适用关系。

  2、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3、对于专项赔偿,应当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如《国家赔偿法》。

  4、行政规范规定的直接适用《解释》,如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X年4月30日)第58条“(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表明自XX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解释》执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法律带给我的思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有了这张无形的网使社会——这个大家庭变得更美好、更安宁。人们应该感谢这张无形的网,正是有了它,社会才充满光明。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规矩是什么?规矩就是生活中的法律。很多人认为,我们离法很遥远,其实法律在生活中无处不有,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每一个举动,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会得到法的尊重;违法的人将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法?”法是用来约束一个地区乃至是一个国家的;法是规则,没有法,就没有安宁;无法就无天;它是评定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那么,这个国家将会是一片黑暗。法律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危害人民的人。

  “为什么会有法律?”法律的诞生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能使这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大家庭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曾经在报纸上看见这样一则报道:两位14岁的少年因为没钱去网吧,便合伙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并残忍的杀害了年轻的女出租车司机。被一审判刑13年。这件事实告诉我们:法律是决不会容忍一个违法犯罪的人。

  是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有了这张无形的网使社会——这个大家庭变得更美好、更安宁。人们应该感谢这张无形的网,正是有了它,社会才充满光明。

  就说最近,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文强滥用职权,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与黑社会狼狈为奸,祸害人民。尽管他是公安局长,但他触犯了法律,还是沦为了阶下囚,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实告诉我们: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它是我们心中的一杆秤。只要是违法犯罪的人都会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生活中正是有了各种法律,我们的生活才会得到安宁。当我们买到不合格商品时,商家不给予退货时,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对方不遵守两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时,你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当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酿成了惨祸,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当你出门在外办业务时,各个部门无缘无故的向你索要费用时,就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当你的权益等方面受到危害的时候,法律就是我们手中的一件武器,我们就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既要知法、懂法、爱法、遵法。坚决杜绝违法的行为在我们身边出现,让我们的生活充满光明,让法律陪伴我们健康成长。

我身边的“法律意识”

  说到法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都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生活的如此安定。

  例如: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税收等有关的是:经济法;与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有关的是:环境法;与结婚、抚养、赡养、家庭暴力有关的是:婚姻法……

  除此以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

  今年的3月11日,我跟着爸爸参加了他朋友搬家宴会,在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家中有车的,但那一天却为了防止酒后驾车而没有开车来。而开车来的有七八位左右,他们都自觉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满了饮料,没有一个人倒酒,因为大家知道,喝过酒的人是不能开车的。根据交通法规定:酒后驾车最轻被处以罚款200元,重则被扣分甚至处以刑事拘留。虽然有些司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内心存在着侥幸心理。可是他们却不是这样,因此,不管别人怎么劝,他们都坚决不喝,一个劲的和劝他喝酒的人打圆场,最终是滴酒未沾,我也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们——这是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表现,可见这些叔叔们肯定是无论做什么事都会很认真很负责的!我为爸爸有这样的朋友而感到自豪!

  通过这个小故事,你们是不是也认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定是个有着高度责任感的人,更是一个高素质的人呢?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同样是遵守交通规则方面,不同的人都有着不同的表现。我们全家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到政府广场打羽毛球。尽管去政府广场的路上人、车都很少,但是红灯挺多的,并且时间也很长。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有的行人在指示灯为红灯的时候,不顾自身的安危,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穿街而过,好像马路上只有他一人,更象是他不是肉身,而是金刚不坏之身,每当有这样的行人过街时,常令一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那尖锐刺耳的磨擦声听起来可真很恐怖。每到这时,爸爸就会再三地教育我:“千万不要乱闯红灯,你瞧,多危险啊!”

  由于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方便,连小学生都能做到的“红灯停,绿灯行”他都做不到,间接地造成了各种交通事故,每年在交通事故上死伤几十万人,这些血淋淋的数字难道不可减少或避免吗?我想,随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逐渐加深,由被动执行转变成主动遵守,全民素质提高以后,应该是可以的吧!

  在21世纪,全社会都提倡要和谐发展。我认为,和谐发展除了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方面下功夫,还应当在提高全民的素质方面多下功夫。当然,要想提高人们的素质,则必须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我立志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中国法律进万家

  现如今,“知法懂法普法”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热议的话题。但是,我们理应明白,法律并不是心灵的负担,也不是人身自由的囚禁,它是一种约束人们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只要你知法守法,这种制度对你而言,自然百利无一害;但若你知法犯法,法律也会有严惩你的措施,而且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有钻小孔子的想法,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的力量迟早会来临,法律的神鞭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侵犯他的人。

  我国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中有专管刑事案件惩处的《刑法》,有专门保护儿童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劳动法》等等一系列完整全套的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对任何一个个体或单位都管用,真正是做到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人民犯了法,有公安局管;公安局犯了法,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管;地方人民检察院管犯了法,有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管。法律就像一条严谨的生物链一般,环环相扣,均衡着每个人的利益。

  法律,是一个不可动摇的体系,我们没有能力改变它。当然,我们也不要随意去触碰、侵犯它,我们一起遵纪守法,一起做一个知法普法的文明小公民。

身边的法律

  最近,在我们村上经常会回荡着一阵阵吆五喝六的喊叫声和打麻将时发出的“哗啦哗啦”声,我一直在为这事而纳闷着,妈妈却告诉我说“这是邻居陈鸡火家发出的,最近,他家成了全村所有赌鬼的游乐场,每天连夜连日地赌,前天某某还输了三千块钱呢……”天哪,在我身边竟隐藏着这样一颗危险的炸弹。我的目光不由转向了他家,转向了那间“灯火通明”的房屋。

  每天,放学路过他家门口总回会听到那阵熟悉的噪音。时间一长,顾客当然越来越多,输赢打闹当然也很平常。这不,前几天由于赌博,一对夫妻竟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了起来,女的被打哭,男的则面红耳赤,口吐脏话。悲剧在这里一天天上演着,一个又一个村民沉迷于赌博之中。

  这天,我依旧放学回家,依旧走着那条水泥路,依旧路过他家门口,但今天可比往常“热闹”多了,人山人海,议论纷纷。他们有的指指点点,交头窃耳;有的伸长脖子,翘首遥望……“咦,怎么这么多人?”我嘴里嘀咕着,好奇心促使我钻进了人群,天哪,警车,一辆警车停在人群中央,一位头戴警帽,身披警服的警察坐在车中透过玻璃窗看着车外的情况,紧接着两位警察带着几位村民从屋里走了出来,脸上没了以往的神气,那垂头丧气的样子真让人觉得好笑。他们低着头上了车,随着一阵警报的拉响,他们被带回了派出所。

  从那以后,再也没有人去他家,就算去,也只是聊聊天,没有人敢动赌博的念头。因为他们知道赌博的后果是法律的严惩不待。是法律惩治了那些成天不干正事的赌鬼们,是法律救了他们,把他们从深陷的泥潭中拉了出来。

  当代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难免有一份自私,一份贪婪,与这自私所引发的动乱。而在这乱成一团的的社会中,正需要法律站出来维护公道,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那些丑恶的人为自己所做的丑恶之事而付出代价。所有那些虚伪的心在它面前都会受到良心的审视与自责,所有执迷不悟的人也会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就是这样维护着公共秩序,保护着公共安全,保障着公共权益……

  “法律”这一鲜明的词永远不会随着时间而淡化,它永远会在关键时刻给违背良心的人沉痛的一击,它也永远会像守护神那样时时守护着公民的利益,公民的安全,公民的一生!

法制知识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但是最后还是伏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违法呢?那还不是自己的好奇心太强和自己的控制里不够,而让自己吃亏,走是了绝路。才后悔莫及。

  今天我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刚看了一个网站,就使我大吃一惊:一位同学因为上网吧玩,最终使自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最后却害的自己进了监狱,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我心想:如果他们的意志力强那么一点点控制一下自己,难道会这样吗

  电视上播放的吸毒和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他们会这样?那还不是他们一时的好奇和贪婪心,使自己慢慢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越陷越深,到了不能自以。难道不是这样吗?有的甚至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弄得支离破碎。所以我们要每时每刻都警备,不要误入禁区,那只会让你走向黑暗,最终落入法网进了冷冰冰的监狱,到是你哭天喊地也没有人会来救你,所谓“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小心,再小心,否则便会自废前程。

  我想每个人从中都会有所触动,有所惊醒。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但是世上有后悔药吗?没有!所以才会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以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质变的过程。即: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学差生”,最终成了老师们所说的那种“破罐子”,只好破摔下去了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法之人,所以我还要劝告大家,小心使得万年船。自己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强大的控制力,要分清是非遵守法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体会

  作为社会的传播领域,新闻总是浮在风口浪尖上,它是社会的窗口,每天都为人们提供鲜活的风景,因此总是备受社会关注。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与新闻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数量日益增多。事实上,我们很难找到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获得“社会感受”,很难对其可信性举证。这就决定着当我们在使用“社会感受”这个概念时,似乎主要是在表达一种推测或者愿望,而非一种确定的判断。

  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虽然未当过法官,没做过律师,不是执法人员,不从事法学研究,也未曾去法院打过官司,没有“亲密接触”法律的经历,但是,我们仍然能够清晰地感受到法制的存在。

  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知识

  世间有一种概念,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才收到权益的保护,过上幸福的生活。这种概念就是——法律。从古至今都有法律,正如俗语所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但是还有一些人被一己的私利冲昏头脑,去干一些触犯法律的事。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到了这样一件事:几个小伙子,因为上网吧没钱就去抢劫,他们中间最大的才20多岁,他们的学历都不高,有的甚至才上到小学四年级,他们因为家庭环境的原因还有其他的原因办了这些错事,只能在监狱里度过他们人生中最美好的岁月了。

  他们的亲人呢?他们该怎么办?他们为什么在做这些事时没有看到后果?因为他们的法律概念都不强,我们应该从小学就学习法律常识,长大了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

  是啊,世界上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才会和平,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的权益才受到保护,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才过上了幸福的,平安的生活。所以我们应该学习法律常识,这样才可以保护自己。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单位车辆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