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技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七条 下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九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统一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使用人应当支持、协助和监督统一管理单位的工作。

  统一管理单位确立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承担,高层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进行管理维护。

  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档案资料,办理消防设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等查验承接手续。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卷盘;

  (二)建筑外保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五)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七)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

  (八)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出售的精装修高层居住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依法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三)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锅炉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四)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二)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警示标语;

  (三)消防设施器材醒目位置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自动灭火系统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架空管线、照明设施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分隔共用部位的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对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措施。

  空调、通风系统以及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孔洞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程,配备联络通讯、视频监控、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国工作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及分包公司须知

  1. 在大厦内办公的各公司的办公室必须每l00摆放两个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 办公室内抽烟必须备有烟灰缸,不得将烟头、烟灰弹进废纸篓,以免引起火灾。

  3. 下班后应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是否已关闭,以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

  4. 各公司必须将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联系。

  5. 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防火教育,以免员工在施工中出现意外。

  6. 管理处有权检查各公司办公室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入住装修须知

  1. 业主入住时应向管理部门介绍所聘装修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事项。

  2. 管理部门应向装修公司派发一份《装修守则》,要求各装修公司在大厦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装修守则中的各项条款。

  3. 装修公司在大厦内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8:30-18:30,因工程需要加班,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加班施工。

  4. 每天的装修垃圾必须由各施工单位在18:00-20:00运送到垃圾站,各施工单位不得将每天的装修垃圾遗留到第二天处理,否则管理部门将自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5. 进出大厦的装修材料和垃圾必须全部从货运电梯运载,任何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从客梯运载。

  6. 施工用的临时电线和电源开关应布置有序,不得乱敷乱设,以免遗留隐患。

  7. 施工用的香蕉水、油漆等易燃物应指派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发生意外。

  8.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三、业主须知

  1. 物业大厦的各主要出入口均应由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守,若大厦内面积较大,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巡逻,以确保安全。

  2. 业主在正常工作中如受外界人员干扰,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大厦安全管理部门。

  3. 物业大厦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7:00。各业主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请填写好加班表报送大厦管理部门备案。

  4. 节假日(白天)需加班的单位员工凭本单位的工作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大厦。

  5. 因工作需要向大厦外搬运大型物品时,应填写物品放行条,待大厦管理处或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放行。需要向大厦内搬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向大厦安全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搬入大厦,并指派专人保管。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

  1.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为业主解决在大厦内遇到的各类消防安全防范问题,是业主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可靠后盾。

  2. 业主因工作需要增加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管理部门应具体指导安装。

  3. 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员工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业主因管理公司下属员工以各种形式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向公司管理部门投诉,管理公司应尽快处理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大厦的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对员工进行严格的救护培训,以较全面的专业素质为业主服务。

  五、火警应变措施

  1. 听到火警警报声时: (1)当听到火警钟声响起时,表示附近可能发生火警。 (2)迅速检查自己的工作地点及周围是否有火灾发生。 (3)消防责任人应尽快检查其所在地方及附近是否有危险发生。 (4)消防责任人发现有危险,应组织员工有秩序地撤离大厦。

  2. 所在区域未发出火警报警时: (1)所在楼层警报没有响,则表示火警并非在自己附近地点发生,不会有现时的危险。 (2)保持镇定,即使没通知疏散,自己也可自行决定是否离开大厦。 (3)做好疏散准备工作,当接到通知或听到所在楼层的火警警报声响后,立即离开大厦。 (4)无任何火警迹象,请勿随便按动所在楼层的报警按钮。

  3. 发现着火时: (1)按动附近的火警报警按钮,告知其他住户并通知大厦消防中心。 (2)利用附近的灭火设备灭火,切勿用水扑救电源引起的火灾。 (3)如果火势仍无法得到控制,请立即离开大厦,待大厦消防人员前来扑救。

  4. 疏散与逃生 (1)保持镇定,依照消防指挥员或大厦消防广播的指令有秩序地从消防楼梯疏散。 (2)除照明灯光外,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3)消防责任人须在疏散后清点所有公司职员及到访的人数,以便协助在场消防工作的开展,如发现有职员或到访者失踪,请立即通知在场消防指挥员。 (4)应从消防通道离开大厦,并关闭所有防火门,切勿将防火门固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人员均需离开大厦,到外面开阔地带集合,切勿留在大厦内。 (5)切勿使用电梯逃生,所有电梯在火警警报声响起时会自动停止运行。 (6)各单位必须负责安排疏散伤残职员和到访者,如果需要协助,请通知大厦管理处。 (7)未经消防指挥员或大厦管理部门人员的允许,切勿再度进入大厦。

  六、大厦资料

  1. 消防指挥 在公安消防队未到达之前由大厦管理部门的最高领导任消防指挥员,待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现场总指挥由公安消防队最高指挥官负责。

  2. 消防管理人 物业公司任命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人担负现场指挥的责任。

  3. 火灾报警按钮 大厦的火灾报警按钮均附有清楚的标志,火灾报警按钮一经按动,火警钟立即鸣响,信号即时传送到大厦消防控制中心。

  4. 自动灭火报警系统 大厦如装有先进的自动灭火报警系统,一旦有烟雾产生,该系统立即发出警报,如果温度达到摄氏60度以上,自动喷淋系统将会喷水,将火扑灭。

  5. 太平门出口 大厦每层设有多个太平门出口以方便人员逃生。出口通道的灯光照明全部接通大厦的应急电源,在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的所有照明系统均能正常工作,以确保人员疏散时有秩序地进行。

  6. 防火门 防火门能自动关闭,可以阻止火势及浓烟蔓延至疏散通道,因此防火门应经常性地关闭,不能随意将防火门打开固定。

  7. 逃生途径 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时,切勿使用电梯,请使用最近的疏散楼梯,迅速撤离大厦,到地面较安全的地方集合。

  8. 大厦消防广播系统 大厦各楼层均装有公共广播系统,如遇火警发生,该广播系统以播放录音带的方式引导人 员安全疏散,所有录音带的信息将分别以英语、普通话、本地方言播放。

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例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车站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定三级防火责任制,车站领导是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车站下属各部门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各部门的所属人员是三级责任人。

  二、一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车站站长是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工作,对车站的防火及各级防火组织人员、制度、落实、贯彻,提出具体计划和要求,并对全车站的防火工作进行领导和支持。站长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制定和审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开支。

  三、二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安全评比活动。做好职工消防安全思想教育。

  4、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台帐。每月安全检查一次,每季度召开安全例会一次,并将月、季检查、例会情况向办公室通报。

  四、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全车站员工要认真落实做好车站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开展本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以重大隐患及时报告车站消防职能部门。

  3、对车站发生火灾,要及时开展扑救,控制火势,如火势无法控制,立刻拨打119电话,灾后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灾发生的情况。

  五、安全办职责

  安全办作为车站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在车站办公室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监督、检查本车站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站长负责。

  2、组织车站管理人员、职工开展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3每月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站长汇报。每季召开安全例会一次。

  4、制订和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对各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对事故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5、监督各部门落实做好新上岗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对违章操作人员的处理,如发生火警和火灾后,轻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例,根据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制定本车站防火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防火、灭火训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电话81xx110。

  7、负责灭火器材的有计划购置,分配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8、负责本车站重点要害部位通道的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职责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内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4.1.5厂区治安安全

  1)门卫人员严格管理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车辆,并进行登记在册;对外出货厢车辆进行清点、检查;

  2)严禁生产场所道路内私车行驶、停放;

  3)进入公司内的所有电动、机动车辆限速,不得超过5k;

  4)严禁员工动用消防设备及办公设施;

  4.1.6食品安全

  1)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腐烂变质食品。

  4.2安全培训

  员工必须先进行岗前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需签订安全责任书。

  4.2.1培训内容

  4.2.2公司级培训

  1)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3)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

  4.2.3部门级培训

  1)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定;盛华

  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转岗培训和文明生产要求;4)生产现场环境、工作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4.2.4班组培训1)员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训方式1)岗位培训、会议、报栏、员工手册;2)班前、班后会,例会、管理会议。4.2.6建立培训档案1)对培训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评;2)建立员工安全考评档案,作为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的依据。4.3安全生产管理

  4.3.1各岗位员工必须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常识方可上岗;

  4.3.2员工坚守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4.3.3严禁工作场所打闹、睡岗、脱岗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3.4严禁酗酒员工进入工作岗位;

  4.3.5修理机械、电器设备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前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员禁止摘牌合闸(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

  4.3.6新安装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选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4.3.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

  4.2.8员工因工作失误、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4.3安全生产的奖励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3.2公司全体员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敢于制止违章指挥、作业,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者,给予奖励: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伤的奖励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奖励: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XX元。

  4.3.3公司设立安全奖,每个季度对各生产班组实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个人200—500元的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对学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尤为重要。为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学校消防知识宣传力度,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为切实加强xx大厦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广大业主和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大厦内火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体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xx大厦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并先交与大厦广大业主和居民征求相关意见修政后,再公告正式实施。

  二、 本管理制度适合于xx大厦内全体业主住户和租赁本大厦住房的公司、集体宿舍及外租户。

  三、xx大厦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关依法监管与指导,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全体居民积极参入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建全严格而和谐的安全生活环境。

  四、 业主委员会对大厦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业主委员会主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实行安全责任问责制。

  五、 大厦内业主家庭中以房产所有权人为安全责任人。外来公司以公司法人及在大厦上班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外公司集体宿舍以公司法人及宿舍管理员为安全责任人。外租房所有权人按治安管理规定,同为外租房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与租户共担。

  六、 大厦物业服务人员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广告和公告形式提高广大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大家的防火自救能力。

  七、 业委会物业人员按管理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缺损的要逐步补置。

  八、 业委会物业人员按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记,设置火灾事故或停电应急照明设施,火灾报警系统要做到随时可以发挥作用。

  九、 在公安消防机关和社区的坚决支持下,彻底保障大厦各条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无障碍畅通。

  十、 物业服务人员树立严谨的敬业精神,加强完善专人值班制度。加强并坚持每日的五巡查重点工作(巡查各楼层配电箱、巡查大厦两条主走火通道、巡查消防用水存量、巡查楼层消防设施、巡查电梯机房) 。发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记录备案。处理不了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争取隐患苗头不过夜。

  十一、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物服人员要及时报警119并启动大厦火灾紧急报警系统。组织处置初起火灾,通知水泵房供应消防用水,疏散大厦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二、在认真抓好居民住户的安全环境外,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员要加强大厦内公司、集体宿舍及短期临时住户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物服人员有权定期与不定期的在集体宿舍管理人或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共同检查区域安全问题。物服人员有权提出安全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

  十三、大厦内严禁大量存放国家有关规定的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大厦内严禁生产、销售各类危险物品。大厦通道里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之类危险品。

  十四、无论新老住户进行装修工作,应由业主与装修人事先与物服人员提出申请,并在物服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指导下安全进行装修。装修中如需要进行电焊、气割之类工作,必须在动明火前报告物服人员,并做好施工现场火灾预防措施后方可进行,并接受物服人员监督。大厦物业将无偿提供灭火器具现场备用。

  十五、 大厦全体住户要树立安全笫一的观念,在认真做好自家家庭安全同时,要有社会公德观念,尊重他人生命安全,严禁在各楼层走火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大厦一层安全出口通道严禁停放任何车辆,以保证大厦安全通道彻底畅通无阻。

  十六、大厦广大居民要有预防火灾的警觉感,认真做好家庭防火工作。家庭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自查工作。广大居民要认真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做到一知(知道自已防火的义务和责任) 。二懂(懂得消防知识和法规、懂得检查火灾隐患) 。三会(会报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会利用疏散通道逃生自救) 。

  十七、业委会恳请大厦居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中来。为保障共同安全,确保大家人身、财产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大厦物服人员提出。对于无视公德而又屡劝不止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大家都有消防法规颁布的义务和权力向公安消防机构、社区、派出所进行举报、投诉,用法律的力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居民安全。

  十八、本管理制度现公告向xx全体业主及居民征求意见。并发文至xx公安局球场街派出所、xx社区征求指导意见。并在汇集各类意见后进行修改定稿。再行公告正式管理制度,争取在2011年10月1日前正式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为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保障公司的生产、财物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1.3本制度由安环科归口管理。

  2、职责

  2.1总经理

  2.1.1负责全面领导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律、以及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2.1.2部署和组织公司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规定。

  2.1.3定期检查和了解上级有关防火的规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规程的贯彻执情况,每季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小检查,并负责研究决定重大火险隐患等不安全问题。

  2.1.4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2.1.5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2.1.6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2.1.7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2.2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2.2.1负责部门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并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

  2.2.2定期总结部署防火安全工作,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切实遵守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2.3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生产操作的检查。经常听取安全员对防火安全意见,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发生火情时,在迅速组织救火的同时,立即报告公司,调查火灾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2.4组织本部门进行消防学习和训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2.5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具的维护、保养,并保证正确使用。

  2.3其他相关职责

  2.3.1生产部负责人,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协助安环科在本单位内组织和推动实现,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监督且加以整改,并监督各部门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重大火险隐患,及向公司领导汇报。

  2.3.2研发部参加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验收。在施工中要加强监督,竣工时参加验收,新产品投产前设备试车前的安全验收,对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实现。

  2.3.3安环科负责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训练;不断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和扑灭初起火灾水平水平;监督各部门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及时购置和供应各种防火器具。

  2.3.4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计划所须经费,列入财务划中,对消防安全临时特殊措施需用的经费,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应及时编制追加预算。

  3、公司防火制度总则

  3.1 本公司院内内,全部列为禁烟区,任何个人不得带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内,外来人员应将其存放在门卫室。车间、库区等确需动火时,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3.2配电室、操作室、会议室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电器设施开关。

  3.3新产品投产时,技术人员应详细向操作人员讲清产品性能,学习操作过程,研发部门应提出安全措施,会同安环科作出安全评价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后,方能投产。

  3.4车间应通风良好,电器设备要防爆、潮、防止静电。

  3.5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消防水龙头、消防带、灭火器周围三米内不准积垃圾或放置其他物品。

  3.6保持公司院内及车间主要道路整洁畅通,不得堆积存放物品。

  4、电气焊防火制度

  4.1电气焊是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非电焊工人不得进行此项作业。

  4.2动火地点应与氧气瓶、乙炔气瓶呈三角位置,保持十米以上距离。

  4.3氧气瓶嘴禁止接触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气瓶爆炸。

  4.4焊、割前应彻底清除附着可燃物,焊、割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或废旧管内的材料必须排净,带电设备切断电源。

  4.5气体管线不得漏气,如漏起立即关闭并修理。

  4.6电焊时,禁止将地线搭在其他金属容器管线上。

  4.7焊割完毕,及时清除散落焊割火花和铁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灾。

  5、库房防火制度

  5.1易燃、易爆、腐蚀、易氧化的化学物品要分类隔离,专类存放。箱板等存放要整并有一定间隔,不得乱堆放。各类物品之间要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妨碍门窗的开放。

  5.2库内原料桶要摆放整齐,留有一定间隔,如有液体桶泄漏必须及时运离库区处理。搬运危险品桶时不得敲击碰撞,保持库内道路畅通。

  5.3库区要保持清洁,对库房内及附近的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5.4 严格控制、管理和使用电源,对库内的用电设备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安全使用,各种原材物料不得紧靠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要切断电源。

  5.5仓库内消防器械要保持完好,放置在醒目处,不得随意挪用。

  6、电气防火制度 6.1电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人监督,不得违章带电作业。

  6.2电器设备的安装应按供电要求,不得超过负荷。

  6.3禁止使用破皮电线,如有破皮现象,应用胶布包好或更换新线,应经常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6.4电器设备的各种继电器,避雷针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符合规定,避雷设施必须在雷雨季节前检查检修完好。每年检查一次接地线。

  6.5易燃易爆场所更换灯泡等电器用具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行更换。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生造成火警、火灾的,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 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十条 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六十三条 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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