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xx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

车祸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伤残等级鉴定;

  2、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______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请委托为盼!

  申请人:

  日期:

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死者宗__之妻),女,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本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一、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五、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七、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 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十九、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例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篇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 为新乡市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交通事故证明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如何写民事起诉状

  一、明确起诉原因

  起诉的原因,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比如: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等。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三、巧妙地提出诉讼请求

  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所谓“巧妙”,就是说,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即便胜诉,也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四、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诉讼请求:(首行缩两字)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证据部分在正文当中也可以不体现,或者仅举出重要的证据,或者附证据目录。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 起诉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4.附项(首行缩两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五、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打印。

  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阐述,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或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

  7.证据问题。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份”,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但同时带原件去立案审查),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盖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万元;

  2.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13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 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原告:孙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元人民币。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车损费: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驾驶 型车行驶至 ,将顺行的原告驾驶的 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被送至 医院就诊。经 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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