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会计工作制度

  1.会计要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及与本职有关的财务制度。有责任向教职工、学生解释与之有关的财会制度和规定。

  2.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到既专款专用,又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调剂使用。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拒绝入帐。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不清,数字差错的凭证应退回补填。遇有伪造单据,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有责任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供处理建议。

  3.按会计制度和上级规定,设置各种账册,做到账目清楚,按时报账。

  4.根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按时造送各种统计报表。

  5.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并督促出纳及时与班主任结清应缴费用(学生报到后一周内)。

  6.要清楚掌握学校的各项收支和实际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经费预算,每月按时向领导提供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

  7.会计凭证,帐簿帐册,工资关系,文件资料,会计报表都必须建立档案,定期装订,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8.每学期以班为单位与学生结清代收费,并将结算帐目公开,请班主任核对属实后将结果用书面通知学生个人和家长。

会计法律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 二、会计科目

  【章名】 (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页数1 101 现金

  7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4 111

  短期投资 115 121 应收票据

  126 122 应收帐款

  137 125 坏帐准备 158

  126 预付帐款 159 129

  其他应收款 1610 131 商品采购

  1611 135 库存商品

  18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15 145 加工商品

  2416 147 出租商品

  25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1

  8 151 材料物资 2719 15

  5 包装物 2820 157 低值

  易耗品 3021 159 待摊费用

  3222 161 长期投资 3

  2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3524

  171 固定资产 3525 175

  累计折旧 38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3827 179 在建工程

  3928 181 无形资产 4129

  185 递延资产 42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二、负债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31 201 短期借款 4432

  203 应付票据 4533 204

  应付帐款 4534 206 预收帐款

  4635 209 代销商品款

  4736 211 其他应付款 4737

  215 应付工资 4838 216

  应付福利费 4939 221 应交税金

  4940 225 应付利润

  5141 229 其他应交款 514

  2 231 预提费用 5243 24

  5 特准储备资金 5244 251 长期

  借款 5345 261 应付债券

  5346 271 长期应付款 5

  5

  三、所有者权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47 301 实收资本 5648

  311 资本公积 5749 313

  盈余公积 5950 321 本年利

  润 59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55 517 经营费用

  65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60 551 管理费用

  6861 555 财务费用

  6962 557 汇兑损益 706

  3 561 投资收益 7164 57

  1 营业外收入 7165 575 营业

  外支出 72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

  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

  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

  “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章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

  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

  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

  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

  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

  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

  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

  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

  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

  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

  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

  ,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

  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

  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

  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

  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

  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

  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

  ”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

  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

  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

  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

  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

  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

  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

  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

  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

  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

  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

  ,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

  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

  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

  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

  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

  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

  利,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

  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

  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

  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

  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

  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

  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

  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

  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

  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

  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

  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

  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

  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

  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

  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

  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

  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

  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

  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

  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

  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

  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

  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

  ”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

  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

  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

  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

  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

  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

  帐。

  第131号科目 商品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

  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

  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应在“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

  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

  的在途商品。

  二、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

  成本。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

  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

  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

  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

  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

  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

  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

  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税金等。

  三、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税金等,

  按商品进货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

  本科目、“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下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

  的采购成本处理,应于发现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应

  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

  商品的,可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第135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

  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

  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

  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

  较长,为加强管理,可在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

  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

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建工程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列入营业收入的其他款项以及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作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预收的款项包括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帐款”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应向发包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三、企业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库 存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企业各种库存材料一般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指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机械配件。指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种机械设备替换、维修使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机械设备准备的备品备件。

  4.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饲料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帐拨入、其他单位投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材料,应在借方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待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物资。

  四、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当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在2014年1月开始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后引起的减值风暴。因此有专家预计,“新制度将会使一大批国企失去存续经营能力,退出市场。”本文就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作了深入的分析。

  财政部制定并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该制度特点:一是打破行业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业务的核算办法进行规范(如工交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商品购销存核算办法、进出口业务核算办法、房地产商品开发核算办法等);二是兼顾小规模企业不对外直接筹资的特点,制定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三是考虑到金融性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又称“八项准备”)。这些准备的提取,首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的利润将大幅下降;其次是由于目前除上市公司外,大部分企业仅计提了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其它各项准备均未提取,企业存在大量的减值资产,八项准备的计提将使企业资产减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在实施新制度初期,表现特别明显。

  (二)待处理财产损失不许跨年挂账,开办费、递延资产等费用性资产项目的取消,也将直接冲减企业利润,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或有事项在同时满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出、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根据预计可能计提负债,并直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几种情况以及资本化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此外,还明确规定: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利息收入直接通过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五)《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典型的如对收入的确认,新制度则抛开收入取得的形式,从实质上取得收入这一主要原则出发,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要求企业以这几个条件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如售后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应确认为收入;再比如,融资租赁,从法律形式上看,承租人并不具有所有权,但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作为资产入账。

  (六)严格按照资产定义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事项形成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各项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偿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再记入当期损益,而是记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使许多企业原来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进行操纵利润的情况,得以严格控制。

  (八)对非货币性交易:一是不再区分同类资产交换和非同类资产交换,一律将非货币性交易视为同类资产的交换进行处理;二是与对债务重组账务处理规范相似,放弃了使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定标准的做法,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有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根据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九)在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以其账面价值填列,而不是以其账面余额填列。如“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都是以其账面余额扣除计提的准备后的金额填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固定资产”项目,应分别“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等项目填列;对于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并入“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对于“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代销商品款不单独作为负债项目列示,而是作为存货项目的一个减项(抵减项处理)等等。

  (十)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增加了“预计负债”和“已归还投资”及“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项目,分别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及归还投资者投资后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在利润表中,适当归并了“折扣与折让”,“存货跌价损失”两个项目,它们的相关内容分别归并到“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在补充资料中适当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债务重组损失”等项目。

  (十一)增加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十二)按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来核算,不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而是按其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和出租成本,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二、进一步扩大了会计与税收的分离,加大了企业税收核算工作的难度

  在过去,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基本一致,随着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务制度的不断调整,会计与税收逐步从统一走向分离。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税收制度在不断补充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已完全脱离了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而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将更加扩大会计与税收的分离,使企业会计难以服从税收。如提取各项减值准备,3年以上应收账款全额提取坏账准备,预提或有支出以及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而调整的会计记录等都将影响企业纳税调整。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因此,既要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又要准确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又是一项新的挑战,尽快提高业务素质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规范,有利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具体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作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企业应把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制度化、日常化工作来管理和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加强促使企业重视会计信息,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企业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而不断扩大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力。

  四、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成为当务之急

  会计职业判断主要表现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两个方面。新会计制度扩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等也只规定了一般性原则,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而不像行业会计制度中对这些方面规定得过死。收入的确认、或有支出的估计等,所有这些都扩大了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使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加,从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高度敏感性和较强的洞察力。而目前国有企业人才流失严重,企业现有会计人员的素质与上市公司在整体上看,还有一定的差距,努力提高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新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更好的迎合经济市场需要,会计制度的变更显得更加符合当前的全球市场经济。据11月19日塞内加尔《太阳报》消息,西非国家自2015年1月1日开将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近日,塞内加尔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了新会计制度规则介绍会。

  法勒会长称,西非国家会计体系已16年,随着世界经济环境变迁,财务制度也面临改革并与世界接轨。会计制度改革目标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严格遵守地区环境特点和国际公约,符合资产、负债和折旧的基本标准。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科目作出如下调整:

  1.“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

  产”,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物资采购”科目改为“材料采购”科目。

  4.“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科目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讲解,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单设“包装物”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5.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6.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并存而持有的房地产。

  7.新准则增加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内容。核算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8.新准则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9.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10.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

  11.新准则取消了“递延税款”科目,而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12.新准则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3.新准则把“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4.新准则把“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5.新准则调整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准则相比有所变化。

  16.“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7.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8.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9.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0.新准则把“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改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1.新准则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2.新准则把“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科目。

  23.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4.新准则把“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5.新准则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略)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等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或商品等其他事项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事业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五、事业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相关支出。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取款项或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五)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预付账款的资金性质(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按照购入物资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资产购置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301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存货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发生自行加工存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三、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自行加工的存货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成本)。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相关财务制度仅要求进行实物管理的除外。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领用时一次摊销。

  1.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发出存货,按领用、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无偿调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实际捐出、调出存货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四、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存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存货的实际成本。

  140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时,按照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4.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

  1.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以货币资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长期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投资成本。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1.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事业单位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3.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应当同时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1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1 本制度所称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科目(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本制度所称账面余额,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出售、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四、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规定。

  四、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四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九章资金的筹集第十章款担保、信用证和保函管理第十一章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第十二章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第十三章会计报表第十四章财务考核与评价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十六章会计电算化管理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

  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财务行为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发挥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理顺和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关系,推进内部单位公平竞争,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1.3按照授权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负责对本法人资产进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1.4各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2.1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2.2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2.3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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