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固定职工的劳动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2、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1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3、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2101条中写明。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5、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6、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1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1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2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2、劳动合同期限第3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4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5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6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7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5、劳动报酬第9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10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101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xx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102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xx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请求。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能理解这条法律。

劳动合同书内容

  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

  年龄: 性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__ 年__月__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工资报酬

  甲方按工作时间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小时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体支付办法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___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

  第五条 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

  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劳动

  和卫生设施,根据所从事工种的需要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 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卫生和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 乙方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 本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三、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双方就解除本合同有关经济补偿的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双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 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解除本合同的,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具体赔偿办法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约定其它事项

  。

  第十条

  事项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发乙方的工资:

  A. 基本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元。

  B.岗位工资制:乙方的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

  C.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D.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甲方将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

  E.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议甲方尽量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按照此种方式,甲方可以跟乙方约定一个较低的基本工资,然后制定一个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乙方的绩效工资,以便甲方利用考核结果来调整乙方的工资。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工资计发形式和标准确定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1)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甲方如果想不违反本条的约定,可以在合同或相应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再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来支付乙方的工资,那么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

  劳 动 合 同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本合

  (四)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五)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加班的安排: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九)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以变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工人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用工形式

  鉴证编号

  编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第四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签证

  鉴字第号

  签证部门

劳动合同的无效

  蒋某诉某私营鞋厂案

  [案情]

  申诉人:蒋某,男,26岁,某私营鞋厂工人。

  被诉人:某私营鞋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营鞋厂厂长。

  1994年10月27日,蒋某与被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

  1995年8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2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蒋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的规定,该厂并应按每小时1.4元支付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补付工资及加班工资3360元;(3)被诉人要求予以驳回。

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新制定的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可下载使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郭克利表示,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将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除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纳入其中外,示范文本还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劳动保障局建议2008年起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尽量采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虽然也可以自拟合同,但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保护等9项内容。

  劳动保障局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在用工之日起、用工前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了这一规定,用工一月之后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要为此承担责任,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加大用工成本,付给员工两倍的工资;如果用工超过一年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将被视为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郭克利介绍,《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规定了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附件:合同示范文本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劳动合同范本

  1、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 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

  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

  2、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

  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

  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3、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4、乙方基本职责: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

  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 和出差。

  5、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乙方患有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

  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 并经甲方同意的。

  8、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外,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9、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0、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

  12、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13、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 》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14、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

  16、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

  有限公司(甲方) 受聘者__________(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或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止。有学徒期限的工种,学徒期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下列第_________方式,平均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

  1.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2.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班运转工作制。

  3.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无效劳动合同

  一)问题与解决方法

  就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大问题。一个大问题是对于《劳动法》第18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的理解与把握。另一个大问题是在《劳动法》第18条之外,有无其他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两个问题在将《劳动法》第18条规定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中京可发现。对比《民法通则》,不难看出,《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但又远少于该条规定的7种情形,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再对比《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基本规定即第52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也较之《合同法》规定的5种情形要少,同时相类似的情形《合同法》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有进一步的限定,《劳动法》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合同法》中的相应表述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情形在《合同法》中的相应表述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对比产生的相应问题是:在具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合同法》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限定性规定是否也参照适用于对《劳动法》第18条所规定情形的理解与把握。此外,《合同法》还有3种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也是《劳动法》所没有的。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共同法理问题是,民法与合同法的法理与劳动法的法理是否相通,由此决定《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也适用于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就合同无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代表了两种经济体制下的两种价值取向。其中,《民法通则》体现了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合同的强烈干预,重国家在合同效力上的主导地位而不重对交易的保障;《合同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国家对当事人意思的突出尊重,以保障交易,促进发展。正因如此,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理是否可通用于劳动合同,由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是否也参照适用于劳动合同。而二者法理是否相通又取决于二者的价值取向是否相类似。同时,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无基于劳动法的独特法理而产生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是一个问题。

  就法学体系来看,劳动法与合同法最初都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后来,随着劳动法在劳动者隶属性基础上对劳动者全面权益的侧重保护和与此伴随的三方机制的引入,劳动关系由契约走向身份,劳动法逐渐从传统 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部门法。但劳动法与民法并非绝对割裂,在劳动法独特的价值取向和三方机制之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着类似的价值取向,如民事合同要尽可能保障交易的成功,以此促进经济发展,而劳动合同则要尽可能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以此兼顾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独特价值取向的实现。正因发此,只要不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关法理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理应是相通的。

  二)对《劳动法》第18条所规定情形的理解与把握

  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的理解与把握

  从字面上,依此情形确定的无效劳动合同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从法律渊源或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上对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法律依据的限定。所谓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行政法规,即国务际制定的法律规范。按照法理,法律与行政法规因其系因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并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效力,才能规定法律行为的无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劳动法与民法均守此理。按此规定与法理,地方法规、部门或地方行政规章均不得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当然,这一结论并不排除依据相关法理,参照地方法规、部门或地方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无效。也即,不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和可参照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无效,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的。这是法律适用上“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法理”的具体体现。当前,由于劳动合同立法的欠缺,立足法理而参照地方法规、部门或地方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更是不可或缺。实践中,为加强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一些地方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外地务工人员不办理务工证等相关证件的,不得在本地务工。对未办理务工证等证件的外地务工人员与本地用工单位发生纠纷后合同效力的认定,审判中有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我们持有效的观点。原因有二:其一,地方法规或规章不得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二,从法理上看,如认定未办理务工证等证件的外地务工人员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实际上是将违反行政管理和合同无效混为一谈,最终是限制了外地务工人员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这同公民享有平等劳动权利的宪法规定亦是冲突的,因而该类地方法规或规章亦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参照。应当说,这种观点目前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那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吗?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就此问题认识基本一致,即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效力,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效力要件,无书面合同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所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限制解释。那么,如何进行限制呢?《合同法》所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可参照解释《劳动法》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呢?如前所述,只要不与劳动法独特的价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关法理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理应是相通的。就合同无效而言,《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体现着民事合同保障交易的价值取向,而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有着类似价值取向。同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突出体现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则突出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冲突。因此,对《劳动法》第18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理解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法》所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仍需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按照多数观点,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就其字面应是指强行性规范,而强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两种。禁止性规范又区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这种区分的实质是当事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不同程度,而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仅仅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则导致合同效力待定。这种限缩解释同样应适用于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两大类情况。

  第一大类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又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合同所指向的劳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进行盗版光盘、毒品等国家禁止或限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这种劳动关系因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背而无效。这里需要研讨的问题是,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二个劳动关系是否无效。就此有无效和有效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但同时亦无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说,双重劳动关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个空白。之所以有此空白,是由于我国劳动用工由固定工向合同工转型期间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法律无禁止即是允许”的民法法理。特别是,双重劳动关系的确立涉及国家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保险缴纳机制的完善。因此,在笔者看来,当前双重劳动关系不属于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效的问题,而是政策不明和配套规范未建立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宜立足实际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当保护劳动者在第二个劳动关系中的权益。

  其二是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又如约定的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如约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障;还如约定用人单位不负责给劳动者上三险等等。这方面需要研讨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实物或部分实物作为工资支付劳动者的,该约定是否有效。一般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应当无效。但也有观点认为,从强行性规范的分类看,该条文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程度不高,因而并非禁止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相关约定的无效。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货币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获得衣、食、住、行等保障的基本条件,而劳动者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其生活保障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基础,因而与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故《劳动法》第50条规定应属于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此规定的约定应属无效。当然,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因用人单位经营情况不良期间无力支付货币工资,经与工会协商并经劳动者同意,以实物来替代工资给付劳动者的,应属基于情势和利益衡量所做的履行变更,一般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

  第二大类情况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缺乏权利能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缺乏用工资质,另一方面是被招用人员缺乏劳动者权利能力。用人单位缺乏用工资质主要是用人者非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只有境内法人与个体经济组织才能够作为用工主体。据此,外国企业或组织不是我国的用工主体,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能通过中介机构派遣劳务获得劳动力,其直接与我国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境内无用工资质者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呢?有观点认为应属无效合同。笔者认为,一方面,境内无用工资质者可能会获得用工资质,这与外国公司或组织的情况不同。另一方面,仅因为用工者无资质即当然认定合同无效,在劳动力市场一般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关于用工资质的规定应属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仅导致合同效力待定,而不是当然的合同无效。在一定期间内如果用工者取得资质,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效力待定期间宜以起诉时为截止期限。与此类似的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签订劳动合同。对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效力,一般认为应属无效。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理分析,并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应属效力待定。一定时间内如经其所属法人追认,则合同有效,未经追认则属无效。实践中常见的另一种情况是,母公司掌握或限制子公司的用工权,子公司的用工需由母公司确定或认可由此常发生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经母公司认可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此种劳动合同无效,有人则认为属效力待定,应依用人单位是否追认而确定有效或无效。笔者认为,此种劳动合同应属有效。原因是,从法理上讲,法人的主体资格即当然意味着其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资质。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子公司用工上作何约定,应属母、子公司内部约定,对外不能改变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用工资质,否则就极易成为关联公司否定劳动关系的借口,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不利。与此同理,在公司改制中有些地方规章或政策规定集团公司中各公司的用工权由总公司掌握,这种规定也不能改变子公司的对外用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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