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包工受伤谁负责(包工头自己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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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包工受伤谁负责(包工头自己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一、包工头自己在工地上受伤,那么老板有责任吗

有责任。既然是在工地受伤的,当然属于工伤,老板是要负全责的。包工头也是所在企业的雇员,只是受老板的委派管理工地上的农民工而已,其性质和所有的工人是一样的,只要满足工伤构成的条件,老板应对其负全责赔偿。

法律分析

首先要承包方有承包的资格,如果没有相应的资格,不构成承包关系的,只是雇佣关系。其次,构不成承包关系,无论是否有签订承包合同,都是不是承包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最后,雇佣关系中,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雇员受伤,雇主就要在相应过错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承包方真的有承包关系,而且,有相关证明能证明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那么责任是由承包方负责,而不关发包人的责任的。除非双方事前约定,或者事后协商。建议先申请工伤鉴定,如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主张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如达到伤残等级的建议先申请工伤鉴定,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包工头自己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如果包工头的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那么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工头身份属于独立承包商或个体经营者,与施工单位或工程业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不直接存在。但如果包工头在进行工作时因为施工单位或工程业主的不当行为导致受伤,那么他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或工程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包工头的受伤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在工作之前明确了解工作安全规定,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三、自己包清工受伤责任谁承担

如果包清工和施工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之后,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申报工伤,然后进行伤残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施工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一、包清工受伤责任赔偿: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包清工确认的条件:

1、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2、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3、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包工是雇佣还是承揽

1、雇佣方式居多,因为这个方式是业主直接聘请工人作业的,也就是说工人并不需要提供材料,那就不属于包料行为。不过承揽的话,工人可以不提供材料或提供部分材料,那么这时就不属于包料行为。因此,这两者都有可能是包工不包料的行为。

2、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知,承揽具有平等性,这时材料由工人提供,施工时应按约定材料进行并接受检验。雇佣具有隶属性,这时材料由业主提供,施工时工人应按约定履行职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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