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问题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完善余额宝法律问题的建

  一、余额宝的特点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业务。该项业务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还能够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个人用户的热烈追捧。据天弘基金2015年一季报披露,余额宝一季末规模达7,117亿元,相对2014年年末增1,328亿元。在2014年连续四个季末保持在5,000多亿元后,余额宝规模首次突破7,000亿元。与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有以下显着的特点:

  (一)兼具消费和收益双重功能。这是余额宝最大的一个创新点。阿里的余额宝第一次把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结合起来的,这就让余额宝诞生之初就已经有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加上高收益的吸引,余额宝的客户群体日益增大。客户把钱存到余额宝里面,不但可以有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而且可以随时用来消费、转账和支付。

  (二)余额宝销售起点低。传统的基金理财产品销售门槛是1,000元,有的甚至更高,这就把相当一部分客户挡在了基金理财产品的大门之外。但余额宝的用户在进行投资时是不用任何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即便是一元钱也能购买。余额宝这种“积少成多”的经营手段能够让用户将自己的散钱汇聚成大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用户都能享受通过理财带来的快乐。

  (三)余额宝收益率相对较高。余额宝面世之初的收益率高达7%,而同期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仅是0.35%,虽然余额宝的收益整体呈现出下滑的趋势,截至2015年3月1日,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4.7%,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是0.35%,余额宝的收益整整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3倍。

  (四)余额宝操作方便快捷。支付宝用户只需打开个人账户信息,在账户余额那一栏内,点击转入“余额宝”,就相当于默认一键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里钱的赎回采取“T+0”设置,不仅做到“当天赎回、当天到账”,更可实现“实时到账”。还可以直接用“余额宝”里的钱进行网购、缴费等支付。而对于基金来说,支付就相当于赎回了货币基金。在整个流程中的一系列步骤跟用户使用支付宝一样便捷。

  (五)余额宝收益高度透明。余额宝的收益的计算方式是:在当天15:00之前转入的余额宝的资金,天弘公司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于第二天的15:00左右发放收益,如果资金在15:00之后转入,那么就会顺延一个工作日。余额宝客户通过手机支付宝客户端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余额宝余额和收益,天弘公司也会每天都公布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所有的操作都公开透明。

  二、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隐患

  (一)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提示不足。余额宝自身宣传、推介行为不够规范。余额宝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机构资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短期、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没有投资风险。即货币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证收益水平,其同样会存在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余额宝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向投资人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征,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披露潜在风险,这些标语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同时,在余额宝官方主页,看到的是其收益稳健、被盗100%赔付、灵活存取等宣传内容,仅用一行小字提示“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因此,余额宝较高收益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业系统性风险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但在余额宝官方主页上发现其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仅仅凭借寥寥几句信息,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及发展现状,在此情况下贸然将资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于基金性质、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在余额宝整个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通过超链接到天弘基金网站才能查阅。这样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购买经验和背景知识的普通客户,没有意识到在投资前需要仔细查询基金的相关信息,仅仅凭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简单介绍就进行基金流转,基金交易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三)法律定性不明确,涉嫌基金销售行为。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提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即天弘基金开通网上基金直销业务,余额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所谓基金直销,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和直销区别很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

  三、余额宝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信用环境可以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信用制度成为一套全面的体系,不仅要制定或修订主要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自律机制和内部的管理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第二,推动一套以行政性惩戒为核心的信用惩戒机制的形成,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用户越来越多,而诚信缺失导致用户损失也不计其数,若没有一套完备的信用惩戒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而行政性惩戒恰恰是所有惩戒机制中最具威力和震慑力的;第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创新产品制定一套专门的信用评级机制,新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制的考核才能顺利进入金融市场。总之,信用体系建设要贯穿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也要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展现信用体系。

  (二)建立与余额宝相适应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余额宝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闲散资金放在余额宝账户中,虽然余额宝承诺“安全有保障,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万无一失”,但客户资金被盗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余额宝对风险的揭示不足,误导了许多投资者盲目将资金投入其中,一旦出现利率风险,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出现利空,余额宝不能继续保证稳健收益,若赎回资金链发生断裂将会引发客户对基金公司的信用危机,客户的损失难以得到赔付。余额宝发生信用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增强社会公众对余额宝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信用危机而造成的冲击。因此,为了保护广大余额宝客户的合法利益,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之后央行和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展了许多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余额宝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余额宝必须或自愿根据客户投放在余额宝账户的金额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余额宝出现客户资金被盗、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余额宝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余额宝客户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赔偿金额。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空白,余额宝尚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便堂而皇之地代销天弘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其本身就介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之间,正是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以至于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目混珠。可见,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须及时制定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制度。首先,监管部门应当在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制定出细化的法律规则,以促使余额宝有法可依,其非法部分也可违法有究;其次,除了制定余额宝相关的法律法规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制定有关余额宝的配套设施,如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服务投诉、纠纷解决;再次,余额宝应当效仿其他金融机构,成立专门的协会实行自律。总之,余额宝这个金融创新已经掀起一场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变革,其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深远的。所以监管部门要把余额宝拉到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赋予其合法化,以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桥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信息的掌握具有垄断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而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基金购买委托代理中的受托人,具有对委托人报告的义务,理应在基金支付页面上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且建立直接而明确地通往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页面的链接或者注明查阅有关信息的方式。首先,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法规中对互联网基金交易信息披露进行专门规定,对基金信息及风险提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首页及支付款网页设立专门的栏目,对相关信息和风险可能性以及相关权责进行合法的解释,并对基金运营与收益情况进行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网页的同步实时更新;其次,基金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网页,不得隐瞒或遗漏负面信息,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再次,应建立投资者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防控投资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

  (五)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是,尽管其风险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个,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个。这反映出消费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极其容易忽视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关于法律的问题

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一个多么熟悉的名字!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可社会中有一些人,不了解法律或者触犯法律。如:屠杀或买卖国家保护动物、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而今天,我来谈谈法律。

  也许有人说:“小孩子学法律干什么?学了也没有用。”或者小朋友们说:“法律不关我们的事,法律是大人的事情。”那你们就错了,小学生不仅要知法,而且遇到不遵守法律的事情要及时制止。下面来认识一下一些不遵守法律的事情。

  一:在不能停车的区域停车的。也许很多人会问:“停车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样不是更方便吗?”其实,这已经违章了。而违章可以算成犯法。因为这可能是一些通道,而在此停车就把通道堵塞了。为其他人带来了不便,所以,遇到有人乱停车时,要及时制止。在禁止钓鱼的地方钓鱼、在公共场所吸烟(如医院、酒店、电影院等)。

  二:违反交通规则。大家都知道,违反交通规则方面有很多,如:行人、车辆闯红灯;逆行;醉酒驾驶等。在这个发达的21世纪,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屡见不鲜。被害者轻则擦伤,重则永久性残疾或直接死亡。而害人者轻则拘留,重则坐牢十年半个月。所以,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事故会对双方带来巨大的影响。

  三:屠杀或买卖国家保护动物。这是国家最关注的事情。在2012年中旬,云南搜查了近2000家野味餐厅和约1800家野味酒店。基本每家餐厅都售卖“红烧熊掌(棕熊)”“焖穿山甲”“烤黄鼠狼”等这些都是以国家保护动物为主要食材的菜肴。不仅卖此类食品的人会成为犯罪分子,买此类食品的人也会成为犯罪分子。而市场上的象牙制品、穿山甲制品也是不能买卖的。只要发现了就要报警。因为这是犯法的,要积极打击犯罪分子。

  看了这些,可能有人还有疑问:“这不是离我们很远吗?”其实,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学好法律,走向完美人生!

以法律为话题的作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啊,在当今社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经历了数不胜数的改革,主要是法律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是要对人民思想的改观。自西周到百日维新,再到五四宪法的颁布,中国的政治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不断完善。

  我很幸运,生活在21世纪,作为一名青少年,我们在学校学习知识,在生活中践行法律。尽管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会听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拥有一颗守法的心。我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自懵懂记事起,我就跟着父母看电视,当看到某某人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时,我不解的问:“妈妈,什么是有期徒刑啊?”妈妈笑着说:“就是把他关在一个房子里,认识自己的错误,不让他见父母啊。”我那时还小,听到犯了错就见不到父母,不禁担心起来,问妈妈:“我如果犯了错,是不是……”妈妈说:“法律只会惩罚犯了大错的人,只要你不犯大错,不会抓你。但我心中还是有一丝敬畏之情。

  长大后,在学校中体验了免费午餐,我愈加不解,为什么要给我们提供吃的呢?到底是谁要这样做?老师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国家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所以,要使你们茁壮成长,早日成为祖国的栋梁。”我惊叹道:“原来法律也会呵护我们啊!”我于是对法律产生了感激之情。

  而现在,随着知识的不断拓展,我还了解了《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又是打击违法犯罪而制定的。因此我得出结论:法律就是既保护人民正当权益,又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种强制性准则。法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纵观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有的同学也许会说:“我们是未成年人,法律离我们还很远,它保护不了我的权益,也约束不到我。”其实不然,清晨我们吃早餐时,因《食品法》的保护,我们才能吃到放心可口的早饭。上学过马路时,有了《交通法》,我们才能一路平安,安全到学校。而你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则是《教育法》保护。

  在我们生活中,有的学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未经15岁的初中生秦某的同意,出版商未经他同意,将其作文集结成书盈利,侵犯了他的智力成果权。他于是与之协商,未果。请求相关部门调节才拿到了报酬。但也有同学不知法,更不懂法,做了令人惋惜和痛心的事,某中学生为了买智能手机,偷窃入狱,这些案例让人触目惊心。但法律不会因为眼泪而改变,他们必须付出代价,牺牲青春。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当代的青少年,我们更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心中有法,法律便是我人生路的轨迹,在它的约束和保障下,我才能驰骋人生。

  法在我心中!

法律的重要性

  遵纪守法,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生活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这个来进行调节,可以说,法律就是生活中的调味剂,要是缺少了这一味调味剂,人们的生活就不能够变得多姿多彩,所以,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这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过马路时,老师要求过马路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法律;游泳时,家长要求去正规的游泳池,要有家长的带领才能够去,这就是法律;骑单车时,交通法要求未满12岁不能骑车,更加不能逆向行驶,这就是法律。可是,当我想到法律的重要性时,却想起了一件令我难以忘怀的事。

  就在上个星期五的下午,我打算从姨妈家一直走到学校,我在路上慢悠悠地走着,突然间看见一辆单车“嗖”的一声从我身边驶过,我转头看了看,自言自语地说:“天啊!这人骑车这么快做什么呀?赶着去投胎呀?可就算再急也不能逆向行驶呀?”当我走到公路工程处大门旁时,看见了一个惊心动魄的一幕,一个三中的学生由于逆向行驶,就遇到了一辆公交车,当时她明明可以停下车,可是她却向右转弯,想直接过公交车的右边,就在这时,一辆摩托车驶了过来,虽然车速不快,但是也因为接电话,就撞到了那位三中的姐姐,我看见了,立刻跑过去扶起那位姐姐,问她:“你没有事吧?要不要去医院看看?”她说:“不用了,我没有事,就是脚有点疼。”这时,一位叔叔走了过来,问了一下那位姐姐的伤势后,就说:“你把你家长的电话给我,我打电话给你的家长,你小孩不懂多少的,让家长来协商。”她点了点头,说:“哦,那好吧!”就这样,等那位姐姐的家长来后,他们就开始谈论了。

  我也先走去上学了,可是在路上,我又看见了有几个人骑车时,也逆向行驶,我真担心又发生刚才的事,一路上脚都在发抖着,脸色苍白,好像是我发生了交通事故似的,但我心里却很平静,一直在想着:如果前面那位姐姐不逆向行驶就好了,车速再慢一点就好了,如果那位叔叔骑车时不接电话就好了,唉!为什么他们都不重视法律呢?难道没有人告诉他们吗?这不太可能,因为为了安全,交通部门发了不少有关安全传单,在社区讲过不少安全的知识,可是却没有人重视这些,更加不重视法律,所以随处都可以看到打人的,抢劫的……

  我真希望人们能够重新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因为要是没有人遵法守法,那么法律还有什么用呢

法律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产生活、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总是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大事来抓,经常强调、常抓不懈。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良好的社会秩序要靠全体人民通过遵纪守法的行为去建立和维护。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可见,树立每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我们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法在我心中,简单而言就是每个公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最终达到“依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公众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

  在我们心中高悬着两盏明灯,一盏是信仰,一盏是法律,如果说信仰是前进的方向,那么法律便是前进的航标。在浩瀚的人生海洋中,如果我们是一只漂泊不定的小船,那么,法律就是我们的导航灯,为我们指引前进的道路。周公制礼,韩非说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大凡有成就的人无不奉公守法,明礼诚信。军令如山的孔明挥泪斩马谡,他的心中是军法;铁面无私的包拯忍痛铡亲侄,他的心中是律法;鞠躬尽瘁的周总理带头守法,他的心中是国法。“法”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他们心中闪烁,照亮了自己,照亮了别人,照亮了千年……。在包拯的公堂上,“法”是那张高悬的明镜,一尘不染;在老百姓的心里,“法”则是那台公正的天平,不偏不倚。

  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王国,世界第一部成文法——《汉穆拉比法典》的诞生,在人类历史的土壤里播洒下了一颗法律的种子,经过几千年日月精华的滋养和云电光风的考验,现在已经长成为一株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时迭岁替,法律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法无处不在,它是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的治理准则,是一架社会的均衡天平,有了法律的制约,国家才有民主和自由,社会才会秩序井然、繁荣安定,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治国无法则乱”,早在几千年以前,柏拉图就说过一句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一样”,正是有了“法”,才使我们得以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保障的环境中。

  在我们心中,“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代表着公平和威严,如一把无情的利剑,公平有利地挥洒在每一个角落,令犯罪分子心惊胆寒,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它又是正义的化身,能让浪子洗新革面,重获新生。法无处不在,它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的周围,如电磁波一样无声无息地编织着一张无边无际的巨网,法网恢恢,无论是君臣还是庶民,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将难逃法网;法海无边,对浪子而言,却又回头是岸。

  当今社会是法制的社会,全民普法,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已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们实实在在的追求。“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应将法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只有认真学法,才能知法懂法;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我们要用“依法治国”的方略去营造一个社会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的伊甸园,去实现祖国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最崇高的理想,去追寻法的真谛。

  岁月无痕,而烙在心中的法的印记却是永恒的,心中的法法力无边,当邪恶、贪婪试图靠近我们的时候,它就化作我们左手的盾,保护着我们的灵魂免受侵蚀;当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时候,它就化作我们右手的矛,去惩治和打击罪恶。“法”应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目无法纪必将导致行为的偏差。有些人之所以蜕化变质,是因为他们心中无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将法玩弄于股掌之间,所以才会堕落到无底的深渊。

  法在我心中,法在你心中,法在我们的心中。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内心,让“法”在我们的心中烙下深深的印记,让心中的法更加茁壮成长,更加根深蒂固。时代呼唤法律,让我们共同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让我们在物质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让法与我们同行!让法律的痕迹在我们的心中成为永远!

有关法律

  法律就像是大海上的一艘船,上面可以自由地活动,但是它也有底线,一旦超出了底线,就会落入大海。说起法律,它让我想起了7岁时那天发生的事情,直到现在,那件事让仍我心有余悸。

  那天天气清新,阳光明媚,我和妈妈一起去郊外野炊,我妈妈把包放在副驾驶上,我坐在后排。在途中我们遇到了三个男人,看上他们去应该三十几岁的样子,那三个男人直直地在公路上向我们走过来,眼看车近了,他们并没有要躲的意思。妈妈急忙刹车,其中一个男人突然蹲下,眼看近了,妈妈急忙下车,说时迟,那时快,一个黑影闪了过去,妈妈感觉不对劲,回头一看,手提包不见了。我们急忙去追了几个男人?我边跑边喊:“救命啊,有人抢包了”。这时有几个好心的人走过来,他们了解情况后,也去追坏人,可是坏人已经跑远了。后来,妈妈报了警,几天后,那几个男人被抓住了。

  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是正义之火,是和谐之音,是文明之花,我们一定要学好法律,用法律保护好自己,就像妈妈当年一样!如果不报警,那个坏人也不会被抓,妈妈的包和钱也就不会回来了。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比较法学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法律相互交叉融合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及研究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律能否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法律移植,孟德斯鸠在他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曾作过精辟论述,即“为一国人民而制定德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① 这番论述,曾影响了将近两个世纪的比较法学家的思想。然而,社会在不断进步,孟德斯鸠在作出论断时所依据的条件(“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②)等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球信息及学说充分交流的今天,法律移植已成为可能并已成为本国法律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

  那么,何为法律移植呢?通俗来说,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行为。③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国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不但不会影响其本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反而会在一定程度起到促进和完善的作用。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社会的不平衡性是其主要原因

  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发展是不平衡的,小到村落之间、县或省相互之间的不平衡,大到国与国之间的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之下,落后的国家为了赶上发达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其中当然包括了法律。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上已不为少见,举近邻日本为例,在中世纪,由于我国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呈现繁荣之象,日本便全面引进当时唐朝的法律制度,引发了一场“文化革新”运动,大大促进了日本经济及文化的发展,也使其成为中华法系的国家;而到了明治时代,由于西欧诸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日本又出于自身需要而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史称“明治维新”,这次维新运动使日本紧跟潮流,抓住了社会进步的机会,同时,日本也从中华法系转变为大陆法系;二战之后,日本又因历史原因而大量引入美国法,从而又进一步加速了其民主与法制化进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日本在法律移植方面的成,充分说明了法律移植对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2、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体化的要求

  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趋势就是求同存异,一方面要能在各个领域能多方位地接轨,以便能够更好的交流,另一方面又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在求同过程中,便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以便共同进步,这种趋势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在借鉴的过程中,共同的属性,如对外开放及市场经济等因素,决定了在这些领域可以相互进行移植,让本国的法律国际化,从而使各国在大的环境中能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就我国而言,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就有90%以上的规定来自于各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这一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同及欢迎。

  3、是法制现代化的需要

  在世界各国之间,彼此的方法或技术也差别不大,但是,其法律理念及价值观念相差可谓大矣。这种法律观念或精神,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形成,它需要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沉淀与积累,就落后国家而言,无论在技术上、方法上或是观念上都与发达国家有差距,如果落后国家仍然是闭门造车,仍然要化上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去实践发达国家早已形成的原则和观念,那其代价及损失实在是太大了。因此,对落后国家而言,发达国家总结出来的符合社会发展一规律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就应该大胆地吸收,从而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促进本国法制的现代化。

  1、 法律职业的性质所决定

  英国苏格兰的法制史专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就认为,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偏好”是与法律职业的性质有关联的。法律职业者(包括立法者、法官以及法学家)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制定法律的群英群体,他们被赋予解释、保存、发展法律的任务。对于这个群体,沃森指出:他们是习惯的创造物,倾向于把法律规则视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在改变法律的时候,他们寻求要么缩小改动的范围,要么从某些具有伟大威望和权威性的外国法律制度中借得规则。因此,法律是典型向后看的东西。④ 这种观点,也是法律移植具有必然性的一个 因素。

  就我国而言,法律移植也是促进我国法律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曾任最高院院长的任建新也曾说过,“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⑤ 80年代,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大移植,以及90年代对移植范围的扩大化,所取得的效果都充分说明了移植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当然,在移植的过程中,并非是完全地照抄、照搬,而是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这种方式,与鲁迅先生在《拿来主义》中所描述的态度有相识之处,即关键一点是能“为我所用”,而非非全盘照搬。因此,我们在移植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研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移植

  在移植之前,有必要对输出国及输入国(本国)的法律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是否需要移植,以及应该移植何种类型的法律;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及最终的社会效果;接着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决定是否进行移植。因此,在法律 移植问题上应采取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的态度,经验主义与教条主义都是不可取的。

  1、 选择适合的法律移植类型

  法律移植归纳起来有三类:第一类是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进行移植;第二类是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法律移植;第三类是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⑥ 就其方式而言,第一类着重是“互补”,第二类着重于“完全采纳”,第三类是“同化或合成”。在我国,不同的部门法需要法律移植,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比如,在已经得到较大发展,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部门,便应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互补;而对于涉及高科技领域,我国起步较晚,而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完善体系的部门法时,就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而第三种,则是在我国签订有关法律公约时所采用。总之,法律移植是一项技术工程,应针对不同的法律领域采用不同的方式。

  2、 做好法律 的“本土化”工作

  比较法学家奥托·柯恩·弗龙德认为:法律制度可能是在不同程度上深深植根于一个 国家的生活之中,因而或多或少易从一个 法律制度移植于另一个 法律制度。然而,在这个范围的另一端则是,法律扎根太深,移植实际上不可能。⑦ 这段话说明,在移植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一个 法律 的扎根深浅的问题,这也就涉及到法律 的“本土化”的问题。我们知道,一项法律制度在形成及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与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结合,使其更加适合社会的需要,如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移植,就必然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改造”,使其能在移植之后适合本国的环境。这就是法律“本土化”过程。因此,我们说,任何一个法律移植,它并不仅仅是外国法的直译或再现,而是在研究其法律理念及规则基础上的“再创造”。从而使移植成功并在本国发挥效能。

  3、 法律移植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犹如一座“金字塔”,其底层是法律理念、精神及原则,然后逐级向上是部门法及法律规范等等。在移植过程中,就应该考虑此种情况,使植入的法律能在“金字塔”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并不至于影响整体的结构。这就要求,在移植的时候应该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进利,急于求成,最终导致“金字塔”的基石松动乃至于倒塌。这是我们所不愿看见的。

  4、 克服两种错误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便是“法律移植”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对于此种观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法的社会作用与职能中有两个部分:一是阶级统治职能;一是社会公共职能。其中,前者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而后者,虽然具有阶级性,但是其作用显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民众。资本主义社会中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如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婚姻关系、国际贸易等方面,显然也是有利于广大人民的。对于这种法律制度,我们完全是可以移植的。同样,在移植之后为我所用,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第二种观点是“中体西用”,即要求总体上应该是本国的资源,对国外的制度仅仅是进行参考,这种观点是一种盲目排外的表现,当今世界融合一体的趋势更加明显,国与国的交流成为大势所趋,仍然抱有这种观点的人只能说明其思想的陈旧性。

  法律移植,就我国现状而言,是我国法律迅速赶上发达国家,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其范围而言,包括了外国的法律 及国际公约和惯例,就其内容而言,我认为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规范,如交通、环保、资源、人口、水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法律实践中的制度,如庭审方式、审讯方式及调查原则等等,三是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方面,如法律技术、概念、术语等等,也可以适当地移植,四是高科技领域的规范,目前我国也较为欠缺需要大量地移植。

  总而言之,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律建设中的一个大问题,现在虽然已经起步,但其具体操作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

  注释:

  ① 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 (张雁深译本,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上册第6页

  ② 同⑴,第305页

  ③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页

  ④ 沃森,《进化》,第110页

  ⑤ 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109页

  ⑥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⑦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外国法评译》1997年第3期,第33页

  《电大教学》2000年12期

畅谈法律

  法律,已成为这个欣欣时代里共同的话题。

  同学们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栋梁,父母的希望。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有助于我们逐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规范行为,提高素质。如果我们留心观察就会发现,再我们的身边就有许多关系到法律的故事:

  以前我们班里有一个叫王扬的学生,他的父母离异,而且都不愿抚养他,他只能跟随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条件非常不好,但从不跟同学说起。一次学校将组织学生秋游,班里只剩他一人没交钱。但他却不肯将原因告诉别人。邻居小明知道后,向全班同学说了这位同学的家境,提议全班为他捐款。当小明把钱交给他时,没想到他却拒绝了,而且狠狠地瞪了小明一眼,低头抽泣着冲出了教室。其实大家乐于助人,帮助同学的心是好的,但却在无意之间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对这位同学的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王红不愿意别人知道她家的情况,这是她的权利。小明不应当不经过别人的同意就公开别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看来,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还是非常必要的。将会使我们避免一些误会,少一些遗憾甚至悔恨。有一次,我校的几位同学去超市买东西,大家挑完商品正准备付款时,被保安拦住了。硬说他们偷了超市的东西,要搜身。周围站了许多围观的人。保安强行翻看了这同学的口袋,结果什么也没搜到。我们知道,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还有一次,下课了,一位同学正在教室里哭,大家围上来,关心的询问得知他的手表放在铅笔盒中。刚才他去厕所,回来后发现手表不见了。大家你一言我一语,都想为他出主意。同学们都做到尊重别人的人身权益,不侵犯人身自由。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守法。如果人人遵纪守法,与法同行,那么世界将变得更加文明、美好。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人民法制观念形成的启蒙之所,能否把它落到实处,不但影响到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也影响到我国的法制进程,当然,也是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

  我们青少年是未来的开拓者,而法律就是一盏明灯,引导着我们前进!前进!

  后记:现在的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中学生!

二胎政策的相关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单独两孩实践遇冷

  全面二孩不会出现爆发性增长

  中国人口学会副秘书长陆杰华认为,这应该是意料之内的一项政策,“也标志着独生子女政策退出了历史舞台。把生育决策权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到夫妻之间。”

  至于为何选择这个时间节点的问题,陆杰华分析说,生育政策调整,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毕竟我国人口比较多,之所以到现在放开,也是需要一步步来。从单独二孩政策到现在全面放开,我们也是经历了两年多时间。

  单独二孩政策从2013年落地至今至少,从申请数据来看,并不是那么美好。

  对于单独二孩的实际情况与预期之间问题,陆杰华说,之前他们也在浙江进行过调研,发现实际情况明显低于预期目标。并且申请单独二孩的人比较少,“单独二孩达不到一定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全面放开的这一步。”

  事实上,中国“单独二孩”政策实行近一年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就称,当局原本预计新政策推行后,每年将增加超过200万个新生儿,但截至今年8月,符合条件的1100万对夫妇当中,只有70万对提出申请,而目前获批的仅62万对,远远低于官方预期。

  “我觉得这和单独二孩的人群不一样,毕竟是全部放开,我估计数量大概在一亿人左右的家庭。”在谈到全面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爆炸性增长时,陆杰华的态度是,政策实施后,2017年和2018年的生育规模可能会有明显增长,至于增长的有多高,还需要看未来的数据。 “肯定比不放开要高一些,有堆积也是正常的,没堆积才是有问题。现在百姓在生育上也更加理性,毕竟受到的主客观影响也比较多。”

  中国劳动力人口3年连降

  新政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失

  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当下中国的人口结构已出现严重扭曲。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新常态。

  众所周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新增劳动力人口逐年降低,由此带来目前的养老难、招工难问题已日益严峻。

  本报智库专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所长卓勇良说,国家统计局今年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16-59周岁的劳动适龄人口去年减少了371万,降幅超过2013年的244万。该年龄段人口首次出现下降是在2012年,当年15-59周岁年龄段人口减少了345万。

  我国已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最直接的当然是劳动力供给的问题,劳动力成本上升,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压力骤增。这也造成很多“中国制造”产品的成本上升,出口竞争力下降。卓勇良说,正如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末经历过的一样,伴随劳动力人口下降而来的同样是经济增长的减速。劳动人口减少虽说可以防止失业率上升,但同时也将推高劳动力成本,进而削弱制造业和出口竞争力。

  陆杰华说,这也有利于对未来提供更多的养老资源,毕竟我们国家主要还是家庭养老,这样也是为解决未来养老问题的一个方式,提供有利的人口环境。

  面对“失独”之殇

  有助家庭结构合理化

  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称,在这个节点全面放开二胎,从宏观角度来说,对于促进整个中国人口结构的合理化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微观角度来说,也有助于每个家庭人口结构的合理化,尤其是一定程度上缓解失独家庭之痛。

  近些年,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不合理的负面效应集中凸显,养老、子女教育甚至于独生子女本人的个性发展都已成为问题。从社会保障角度来讲,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风险性就在于唯一性。现在愈加引发社会关注的失独家庭就是该风险下的牺牲品。据相关统计,目前全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失独父母,老无所依,这种痛本是可以通过调整生育政策避免的。因此,全面放开二胎,对于优化家庭结构有正面、有效的作用。

  二孩生下来

  对经济有拉动作用

  钱报智库专家、浙江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经济层面来看,这个时候全面放开两孩,也确实是时候了。

  按照目前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来看,在未来达到一个峰值之后,会进入一个加速递减的过程。这对于整个经济消费是不利的。即使在现在,很多二三线城市已经变成了人口净流出城市,当地的房地产等行业都不景气。如果再这样下去,这个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徐剑锋表示,全面放开两孩之后,对于经济肯定会有一个拉动作用,短期来看,一波新生儿的出生肯定会促进婴幼儿市场的发展,而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拉动内需的作用是巨大的。

  他注意到一个数据,放开“全面二孩”后,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每年将带来新增的消费将超过700亿,此外,随着新生人口的增加,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需求势必将会增加。新一波的人口红利将会到来。

  10月29日,为期四天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据新华社报道,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意味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将允许普遍二孩。

法则的问题

  法律,是每个国家都有的治国规则。它是神圣的,我们应该遵守,不能违反。它是决定人的生死法则,你违反了它,你必然也会遭到一定的惩罚。

  法律伴随着我们成长,如果有人硬要违反,我们就应该去警告他,不能任由他纵横。同样的事情也遭遇过。

  有一天,爸爸邀请了他的几个好朋友来我们家做客,他们都开了小轿车过来。爸爸事先就准备好了饮料、啤酒……叔叔几个一来,跟爸爸寒暄了几句,便热热闹闹的坐在凳子上吃起饭来。叔叔几个开样子很喜欢喝酒,他们开始只喝了几小口,我看见了,联系了一下法律知识,知道这是犯法的,连忙劝道:“叔叔,你们都开了车过来,要开车回家,应该不能喝酒的,如果你们喝了酒要开车的话,那就犯法了,法律是神圣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循!”叔叔们听了我的话,好像不在乎似得,继续喝。在一旁的爸爸听了,觉得有道理,用四川方言跟他的朋友们说:“少喝点,喝点饮料。”他们看在是爸爸的面子是,连忙放下啤酒,用杯子重新到起了饮料……同学们,像这样把法律法则置之度外的话,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看到了,当时就应该提醒他,不能让他放肆。

  以下便是值得表扬的事件。

  公路上,红绿灯按秩序的工作着。一辆辆机动车在公路上奔驰着。我坐在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一家人准备去泉州闽台缘博物馆玩耍。我们在离红绿一百米时,司机正在聚精会神的开车。“嗖”的一声,就在红灯出现的下一秒,面包车司机冲了过去,糟糕,闯红灯了。司机毫不在意,我愤怒极了,“叔叔,你为什么要闯红绿灯呢?”“我……我看错了,小朋友,我一定会去交警大队去承认错误的!”……一下车,突然发现博物馆的喷泉好艳丽呀!法律法则就应该像司机一样主动认错,司机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值得我们表扬!

  是呀,法律是公正的,是神圣的,我们就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在犯法的情况下应该主动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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