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集装箱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有劳动关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1.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投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并与甲方合作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第二条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详情如下: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核定载重量

  车牌号码

  购买日期

  :

  :

  :吨

  :

  :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拖架类型

  拖架牌号

  :

  :

  :

  :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经营管理费用

  4.1乙方向甲方按元/(月/季/半年/年)标准支付经营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前向甲方足额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第五条车辆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驾驶员管理

  8.1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约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驾驶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8.2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归属乙方的营运收入视为工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费用承担

  9.1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9.2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四)扣发年底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区交通运输工作大会讲话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将实现从道路建设向道路网化、优化转变,实现高速公路与国、省、县、乡、村公路协调发展。道路运输体系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运输更安全便捷,运输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1、公路建设。加快路网优化,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及等级,进一步完善全市公路网络。到2015年,全市通车里程将达到535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将达到270公里,一、二级公路将达到460公里,我市与省内其它地市以高速公路相连接,域内县(市)区以一、二级公路相连接,市区至乡镇以三级公路相连接,乡镇至行政村以四级公路相连接。

  2、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实施“4455工程”,即进一步完善货运场站布局,建设4个物流中心结点;进一步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能力,改造升级4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建设5个农村客运站和5个公交客运接驳站。

  3、运输市场建设。发展省际、省内跨地市干线、区域内旅游和农村客运线路50条。到2015年,公路营运客车将增长20%以上,中高级客车增长25%以上;公路营运货车将增长30%以上,特种专用车辆增长40%以上。道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4、安全保障。重点对公路和桥梁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确保公路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营运车辆、船舶和司乘人员的监管,确保运输安全。

  5、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认真研究提高公路和桥梁建设养护质量科学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性,延长公路使用年限。加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全面应用省道路运输管理网络系统,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物流网络服务平台,谋划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建设营运车辆gps监管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科技水平。加强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发展节能环保车辆,淘汰老旧车辆,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XX年工作任务

  XX年是规划的启动年,也是公路建设“三年决战”的关键年。为此,确定XX年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思路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的原则,抓好“一个规划”、打好“两个攻坚战”、加强“三个建设”,在公路建设、运输市场管理、公路养护、交通行政执法、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上述思路,XX年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抓好规划落实,搞好各项计划的衔接。

  按照“综合运输布局合理、服务功能配套齐全、优质安全节约环保、外形美观景观和谐、提档升级通畅联网、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深入研究有关政策,立足我市目前的交通状况,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安排建设计划,坚持长远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统筹全局,与县(市)区、相关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加强沟通,搞好项目计划的对接落实工作。

  (二)打好公路建设攻坚战,进一步改善路网结构。

  XX年我们将千方百计落实公路建设大项目7项,投资23.5亿元实施“412工程”,即4个续建项目、1个新建项目和2个争取项目,进一步完善路网。

  4个续建项目要完成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段全部路基土石方和桥涵工程、排水防护工程,路面下基层完成70%,路面上基层完成40%,房建工程将完成4处服务区、10座收费站、1处养护中心的房建征地和主体工程建设;完成鹤大高速公路佳牡段封闭工作;完成鹤大高速公路七鸡段路面工程、附属工程及封闭工作;完成建虎高速公路虎林段路面工程、附属工程及封闭工作。1个新建项目要完成鸡图公路过境段路基和桥涵建设工程。2个争取项目要完成1条北通道(鸡勃公路)和1条边防公路改建工程的争取工作。同时,在争取农村公路建设上加大力度,争取建设计划更多,争取建设比例更高,争创全省一流。

依法交通从每一次出行做起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大道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我们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无不感到痛心疾首!

  2011 年 4 月 11 日 晚,在沿海高速东台境内,一辆货车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

  11 日晚 11 点 40 分左右,在沿海高速东台境内 1078k处,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南通牌照货车因车子出现问题,临时停在行车道上,车上两位人员下车进行修理。由于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警示灯,车灯也未打开,后面的一辆货车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车辆,以致刹车不及,发生撞击,导致修理货车的两名人员一死一重伤。据了解,死者是名 30 多岁的男子,而另一位重伤者是位年逾花甲的老人。

  其实在我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事:一个星期六的下午,我一个人上街买东西,忽然看见了马路对面的同学,叫了两声他没听见,于是我急忙追了上去,也没来得及查看马路上有没有车,就直接冲了过去。谁知,一辆面包车疾驰而来,幸亏司机的技术高超,一个急刹车,才没有把我撞倒,不过司机叔叔自己的额头却被撞出了血。真是险哪,我吓出了一身的冷汗!

  同学们,我们的生命是来之不易的,在过马路或骑车子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车辆依法行车,行人依法行路,这样我们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依法交通,从我做起,从每一次出行做起!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运输公司公营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00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00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2、货物的起运地点:

  3、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公路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杆、照明设施、鸣笛标及护桩。

  ⑶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鸣笛标及护桩。

  ⒉道口安全运行

  ⑴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⑵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准在道口超车。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两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距离道口不少于800米处用红色信号拦截列车,无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以有效地拦截火车驶入道口。

  ⑶遇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应立即停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⑷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通行。

  ⑸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车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列车、机车、铁路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水路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运输货物:

  2.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3.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_天内集中于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4.装船时间:

  甲文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5.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6.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7.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8.双方权利义务:

  9.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计( ),全船运费为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10.费用结算:

  11.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12.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双方签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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