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撤销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除保全申请书

撤销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请求事项:

  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查封、扣押。

  事实与理由:

  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现因我们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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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九 天 考资(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市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产权解除保全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王宏,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广东XX县人,住广东XX县XX镇新湖街1号,身份证号44092319630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关于李婧诉王宏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茂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

  贵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其中判决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归申请人所有。

  李婧不服贵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贵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贵院对申请人人名下财产保全已没有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此致

  广东省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除车辆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孙X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XXXXXX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XX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郑xx,女,19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徐城镇德新二路50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xx0821398。

  被申请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春城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

  申请目的:

  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xx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字第c1267082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0187号。]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与林邦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座落在xx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字第c1267082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0187号。]归申请人所有。20xx年,林邦发才与被申请人发生卖买关系,林帮发所欠被申请人的债务不属于申请人与林邦发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然而,被申请人却以该债务申请xx市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以上的房地产。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6日作出(20xx)xx法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申请人以上的房地产,查封期为两年。申请人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林邦发所欠被申请人债务不属于申请人与林邦发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而查封的房地产已属于申请人个人财产,因此,法院查封申请人以上房地产是错误的,xx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以上主张给予支持,并20xx年4月21日作出(20xx)xx法执外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以上房地产的执行。该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和林邦发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xx市人民法院至今还未解除对申请人以上房地产查封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该执行案已委托并移交xx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xx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字第c1267082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0187号。]的查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xx年八月二十六日

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xx市xxx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xx01、1-xx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xx市xxx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撤回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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